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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有哪些困难?

作者:河南伟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6 08:21:21

河南商标注册十年后,企业要继续拥有商标,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续展。商标续展有哪些困难?商标续展材料的准备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尤其是续展申请的撰写。商标续展申请要求:

一、商标续展申请必须以打字或打印的形式提出。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商标续展国家的要求填写申请表,不得擅自修改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应当填写本人姓名,姓名必须与提交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商标续展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名称后填写证明文件的编号。

三、填写申请人的地址;填写时,申请人应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地址填写,并必须贴上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标签。文件上标注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的名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他可以填写邮寄地址。

四、填写是否有普通商标;申请续展属于普通商标的,在“是否有普通商标”中选择“是”;非普通商标选择“否”。

五、填写类别;续展商标注册有多个类别,需要按类别号依次填写。

六、商标注册虽然很麻烦,但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失败的概率非常高。商标续展不会发生。如果企业准备的材料准确无误,在规定的商标续展或者商标展期内提出申请,成功的概率要远远高于商标注册。虽然商标续展非常容易,成功率也很高,但由于商标续展比商标注册贵,一些企业放弃了对原有商标的续展。这时,企业应该看看自己的商标,看看自己有多值钱。如果价值不高,他们可以不续展,但如果价值高,他们应该续展,即使他们在未来不使用此类商标。它也可以卖个好价钱。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合法取得”的举证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法院在审查经营者是否构成合法取得涉案商标时主要围绕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尽到审慎地进货审查义务。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合法取得”的举证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法院在审查经营者是否构成合法取得涉案商标时主要围绕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尽到审慎地进货审查义务。

河南商标注册公司提醒经营者对进货产品的审慎审查义务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法律虽未强制规定但作为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审查义务;第二方面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审查义务;第三方面为法律规定之外的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审查义务。

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并未规定审查义务的,法院会结合自身经验审查经营者一般进货时作为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基本审查义务,商标注册公司讲解具体包括:供应商基本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留存、生产商基本生产资质证书复印件的留存、涉案商标的购销合同及合同相关的票据等。另外进货价格是否与涉案商品实际市场进货价格相差不大也会成为审查的重点之一。

存在法律强制性的审查义务条款的,法院一般就经营者是否尽到该义务而确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例如,对于酒类零售商而言,应当严格按照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留存供应商、生产商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并做好相关登记。

个人可以注册商标,但是您必须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因为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个人,是不能注册商标的。

1、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想注册商标在2007年以前也可以随便注册,但现在由于国家对知识产权政策管制,个人是不可以注册商标的除非你是个体工商户,且只能在经营范围内注册商标,否则都是不能注册商标的。

2、个体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必须与申请商标的商品一致,否则工商局不予受理;以公司名义申请商标类别则无限制。

3、个人注册商标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你不能是自然人,你必须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才可以,如果你没有营业执照的话,中国商标局是不予以受理的,但是我们公司就为没有营业执照的客户专门开立了商标代持业务,如果你没有营业执照的话,也是可以注册商标的。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具体包括三种情况: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未经河南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作出的弹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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