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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文字商标比图案商标好?

作者:河南伟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3 08:35:16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因为它是一种资产,它涉及到销售,我们在买卖商标时如何判断其价值?所谓旧商标,是指已经使用的商标,而不是以前申请的商标,这些旧商标比新商标(未使用的)更有价值。

商标申请越早,其价值就越高。旧郑州商标注册越早,使用时间越长,其知名度就越高。旧商标越老,就越受欢迎。商品和服务商标分为45个类别,包括热和冷两类,一般来说,由于注册数量多,热门类别的商标很难成功注册,因此此类商标的价值相对较高,例如:25类(服装、鞋业和房地产)。TS)、30类(方便食品)、3类(日用品)、9类(电子计算机)、20类(家具)、35类(广告销售)等。

过去,当我们注册商标时,为了少花钱,多做点工作,我们会尽量扩大商标组的范围,减少项目的数量,虽然这些商标组的范围很广,但项目相对较少,性价比较低,因此,我们建议您选择具有L的商标。大量的组和项。

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为十年。期满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续展继续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商标专用权越长,其价值越高。毕竟,没有人愿意在刚买了商标后立即花钱续签。

一般来说,注册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复议程序越多,商标越不稳定,价值越低;注册过程中涉及的行政程序越正常(如续展、变更等),商标越稳定,价值越高。

商标申请越晚,其价值就越高,由于新商标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很容易撤销,因此注册新商标越早,撤销的风险越大,其价值越小。对于一个新的商标,它的价值取决于买方的主观判断,简单地说,如果买方对商标有强烈的感觉,那么商标就可以以一个好的价格出售,反之亦然,可能是一文不值的。

总之,商标的价值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判断,建议你在购买商标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查。在决定是否购买之前,您应该先查看商标的相关信息。

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法所要防范和制止的行为。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而非实际混淆。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审查的基本尺度,也是侵权认定的标准。商标权人能否在商标侵权之诉中胜诉,主要是看被告的行为是否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之诉中举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而只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至于现实中消费者是否真的发生了混淆,法院并不去探究。

实际上,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本的原因在于商标侵权判定的特殊性。商标侵权,要以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如果消费者能够辨别出不同商标的来源,则不存在侵权人欺骗消费者的可能。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商标法上的损害后果,商标侵权就不会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混淆是对消费者面对商标时的心理状态的描述。消费者混淆需要探究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看消费者是否对两个相似的商标标示的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错误的认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很难举证证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已经发生了混淆。假如商标法将实际混淆确定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那么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

为什么文字商标比图案商标好?

第1.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现有商标(包括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图形审查主观判断影响较大之类的文字,因为图形跟文字一样,也是可以查询的,但是图形的近似与否,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影响比较大。这样就很难判断你的商标图案是否与某个现有的商标图案相同或相似。在注册商标时包含商标图案,无疑中大大地增强了注册商标申请被拒绝的概率。

第2.即使你的申请被批准,今后他人控告你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例如,麦当劳就数次成功地在法庭上阻止其它商标使用与其商标中相似的金黄色弯弓的图案。这意味着这些商标的主人必须放弃他们目前已注册的商标,重新设计并申请新的注册商标。

第3.判断商标是否相似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文字是否与其它商标中的文字相似。假如你成功地注册了某一文字商标,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人使用相同的名称来推销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不管其商标的图案与你的商标图案有甚么不同。这实际上已达到了你注册商标的目的。

第4.如果你今后需要对商标图案进行修改时,你需要重新申请新的商标。历史证明,商标图案修改的频率,要远远大于商标文字修改的频率。

这样,即使图案商标的注册遭到拒绝,或是今后图案商标受到他人的商标侵权挑战,也不影响你注册的文字商标。

依照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的,使用于商品上的、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种商品的显著标志。将这些文字、图形或者图案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专用权的,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依法享受专用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红塔山”、“云烟”等品牌商标业经合法注册,是国家保护的注册商标,张路、李先实对此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未经专用权人许可,擅自在香烟中使用该注册商标,显然属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行为。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给商标所有人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等。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依法可认定张路、李先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属“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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