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作者:河南伟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31 08:43:38
不一样请求人就相同的专利先后别离提出请求的,按下述方法处置。
在先请求没有授权,而这两份请求契合颁发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则,专利权应颁发在先请求的人。在先请求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请求的请求人发出检查定见告诉书,指出该在后请求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请求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请求被视为撤回;经请求人陈说定见以后仍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将驳回在后请求。
不一样请求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别离提出请求,并且这两份请求契合颁发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告诉请求人自行洽谈断定请求人。
请求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请求均被视为撤回;洽谈不成,或许经请求人陈说定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对两份请求均予以驳回。
郑州商标注册是获取商标的主要方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想要拥有商标,需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但是在申请注册之前,应该对商标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由于商标注册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的几率不小,因此很多企业都会将商标注册申交由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那么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商标被驳回的硬性理由
(1)明显标志:国家、军队、国际组织、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歧视性和欺骗性的,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显示不完全: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商品的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缺乏识别显著性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5)《巴黎公约》的禁止性规定: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权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
(二)商标被驳回的其它原因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的;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的;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由于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商标意识,如果没有专业的商标注册经验,在注册过程中商标被驳回了将会很麻烦。
注册商标时,大多数代理人通常建议合并商标单独注册。有些老板想知道注册和注册是什么区别?
优点:郑州商标注册包括许多元素,包括图形、汉字、英语、拼音等。这些元素是独立搜索的。如果提交了完整的注册,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元素都将导致整个拒绝。
单独注册的商标在成功注册后可以自由使用。根据《商标法》,单独注册的商标可以自由使用,单独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使用过程中自由安排和组合,具有较高的自由度。商标审查时,商标局对于商标要素较多,审查时间较长,如果商标难度大,将推迟审查。选择单独注册和单一要素将节省商标审查的时间。
缺点:因为商标注册是基于一类申请,合并申请是费用,分开注册是几笔费用,成本有所增加,但在担保资金的情况下,似乎要花更多的钱,事实上,更多的是担保,其无形利益是:远远大于单独注册产生的费用。
以Jingdong为例。一些著名的符号是京东,jdcom,图形。这三个商标分别注册。因此,在使用它们的过程中,组合是相对自由的,并且可以自由使用。
基于单独注册三个元素的成功,有这么多的自由排列,如果从整体上考虑,注册,那么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就没有这种自由。
事实上,麦当劳也不例外,因为它们的标识也是单独注册的,在使用过程中对每个商标都进行了R标记的处理,表明了其注册商标的身份。
另外,商标合并登记具有成功率低、使用不便、审计时间长等缺点,如果注册企业考虑成本因素,没有短期变更商标的计划,可以考虑合并登记的方式。
事实上,如果财政条件允许,申请多元素分开,不仅可以节省申请时间,而且可以提高申请批准率的一种选择,想要正确、有效的注册商标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商标法》允许经营者通过郑州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在一定条件下排斥他人对近似或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那么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有哪些?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绝对不能以注册标志不具备显著性。标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备的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具备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这反映了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
标志的内容或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文字、图形等内容上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其进行注册的行为也不能采用有损公共利益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否则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受损,因此不能注册。这些情形主要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非公共利益,因此相关商标并非绝对不能注册,只是在相关民事主体反对时才不能注册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人文因素或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代理人、代表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据此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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