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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有哪些?

作者:河南伟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4 08:20:35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商标,但是商标分为很多种。那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有哪些?跟随郑州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保护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双创口号的号召下,在现在国家和政策的扶持下,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投身于创业之中,在注册公司之前,小编建议注册公司时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公司人员的确立一定要下功夫,因为如果前期准备公司的时候不认真,等以后随着公司的发展以及时间的推移这些事情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需要变更公司地址,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公司名称等,那么小编今天就借着这个机会给大家说说公司变更需要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吧。

一、变更地址需要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址材料。个人产权住所证明、房本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产权住所证明、房本复印件、执照副本复印件盖产权单位公章。时间周期:10-30个工作日注意事项:跨区迁址,税务也需要迁至新所报道,法人采集信息,重新发行税控。

二、变更法人需要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新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时间周期:10-30个工作日注意事项:法人是否兼任执行董事、经理,法人的变更是否涉及股权转让。

三、变更股东需要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时间周期:10-12个工作日注意事项:1、根据所在区域政策,确定工商与税务办理顺序。2、注册资金是否是实缴。

四、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行业类型所需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时间周期:10-12个工作日注意事项:1、注册资金减资需要登报进行公示。2、经营范围增加项目是否含有审批项,前置审批还是后置审批。3、企业章程需要及时更新。讲到这里,小编的分享就结束了,如果您在创业期间对相关问题不了解或者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您不妨看看我们相关的内容或者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届时将会有专人为您解答。我们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让您放心且无后顾之忧。我们都能给创业者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让你尽可能地少走弯路。因为专业,所以放心!是你公司起步的好帮手,是你公司成长的好助理。

在商标侵权的判定中,如何精确认定近似商标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过程。可是如何准确认定近似商标?我司这就来为您解答。侵权的成立是需要有两个条件的,一个是商标或标识相同或近似,另一个就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中使用。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商标侵权即成立。近似商标和相同商标虽然有所不同,仅仅是在视觉上有差异,但是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那么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那么如果何准确认定近似商标?一般情况下就从以下的3个方面考虑:

1.商标的外观。就是站在消费者角度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的视觉效果观察,是否能够引起误认或者混淆。

2.商标的读音。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读音来确定是否因为读音相同或近似而混淆。

3.商标的含义。分析两个商标的含义是否相同或相似而引起的混淆。

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法所要防范和制止的行为。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而非实际混淆。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审查的基本尺度,也是侵权认定的标准。商标权人能否在商标侵权之诉中胜诉,主要是看被告的行为是否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因此,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之诉中举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而只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至于现实中消费者是否真的发生了混淆,法院并不去探究。 

实际上,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本的原因在于商标侵权判定的特殊性。商标侵权,要以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如果消费者能够辨别出不同商标的来源,则不存在侵权人欺骗消费者的可能。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商标法上的损害后果,商标侵权就不会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混淆是对消费者面对商标时的心理状态的描述。消费者混淆需要探究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看消费者是否对两个相似的商标标示的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错误的认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很难举证证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已经发生了混淆。假如商标法将实际混淆确定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那么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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