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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

作者:河南伟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29 08:19:02

郑州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 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 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不断深入,注册商标越来越受欢迎,现在注册商标中几乎每天都有大量的企业或个人,在注册商标时,我们可以选择注册商标的颜色。我想知道有多少人知道这一点。通常我们提交黑白,为什么我们要选择颜色?

虽然我们现在都知道商标的重要性,但我们对注册商标的过程和一些商标知识知之甚少。例如,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提交彩色或者黑白相间的商标图样。        

我相信每个人都知道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让消费者从服务供应商那里区分他们的来源,比如麦当劳和M豆,它们是以字母M作为商标的主要部分,而文字和颜色部分则完全不同,因此没有人会混淆两者。        

商标采用黑白图案的,视为未指明颜色。在以后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任何颜色,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商标进行装饰和美化,相比之下,如果提交颜色图案并指定颜色,在以后的使用中会有一些限制,商标保护的范围也很小。  

但我想在这里告诉你,无论是商标保护还是实际使用,黑白图案的商标都会感觉更好,但如果你想建立或形成一个具有品牌代表性的色彩企业,其他人使用与类似商品商标相匹配的色彩,会造成视觉上的相似,这会导致灵魂的产生。对消费者而言,并非所有的商标都是合适的。黑白图案。在商标上选择合适的颜色可以使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晰,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时使其更加突出。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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